第一条 为规范对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经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浙江系统集成协会)评审合格的符合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其中甲级评估机构可在浙江全省开展能力评估活动,乙级评估机构只可在浙江系统集成协会授权区域开展能力评估活动。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和独立的原则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第五条 能力评价中心负责评估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文件,负责在能力范围内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包括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能力等级建议。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开展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财务、技术及人员;
(三)不从事可能影响能力评估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经营业务;
(四)评估人员的数量持续符合以下要求:
1.甲级评估机构的主任评估师和评估师总数不少于6名,其中主任评估师不少于2人。
2.乙级评估机构的主任评估师和评估师总数不少于3名,其中主任评估师不少于1人。
(五)遵守能力评估工作相关规定,接受能力评价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覆盖能力评估工作、符合ISO/IEC17021-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针对能力评估工作的特殊要求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
(一)接受浙江系统集成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仅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三)在浙江系统集成协会正式公布获证企业信息后方可颁发能力评估证书;
(四)按浙江系统集成协会要求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
(五)按有关规定向浙江系统集成协会及时缴纳费用;
(六)按能力评价中心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涉密规定处理;
(八)评估机构不得将能力评估工作分包或外包。
第十条 评估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具体承担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自律规则,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开展工作,对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是评估机构的正式在职员工,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三条 评估人员分为主任评估师、评估师和助理评估师三个级别。主任评估师具有签发评估报告的资格,主任评估师、评估师具有对所评估工作事项进行确认的资格,助理评估师可在主任评估师、评估师指导下参加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主任评估师
1. IT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4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的经验,或专科学历具备7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非IT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7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的经验,或专科学历具备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 取得评估师资格不少于2年,近三年参与能力评估工作不少于10次,且未出现重大能力评估工作问题;
4. 通过主任评估师考核。
(二)评估师
1. IT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的经验,或专科学历具备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非IT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的经验,或专科学历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 取得助理评估师资格后,近三年参与能力评估工作不少于5次,且未出现重大能力评估工作问题;
4. 通过评估师考核。
(三)助理评估师
1. IT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的经验;或专科学历具备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非IT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的经验;或专科学历具备4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资格的获取评估机构评价合格的评估人员须在能力评价中心备案登记,由能力评价中心在行业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具备资格的主任评估师和评估师每年至少参加3次完整体系的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资格的延续
(一)主任评估师、评估师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应在能力评价中心再次备案,能力评价中心在行业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二)助理评估师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后不延续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行自愿申请、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的申请和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机构向能力评价中心提出申请;
(二)能力评价中心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
(三)浙江系统集成协会组织专家审核评定;
(四)网上公示;
(五)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评估机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证书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延续证书的,应提前6个月向能力评价中心提出延续证书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接受浙江系统集成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能力评估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指导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该机构的评估机构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四)评估机构的管理或业务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能力评估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浙江系统集成协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实行问责管理。评估机构如对处分或处罚决定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系统集成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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